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可以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比如对合伙制联营企业投资,就不可以。
但是《公司法》的规定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个“法律另有规定”,就是指《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即《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规定“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那么一般的公司就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
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为这些企业代表国家利益或者代表社会公众利益,如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将来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此是禁止的。
是这样的,普通合伙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法中说到,“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包括“企业法中说“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那些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法律另有规定”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成为有限合伙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因为其公司性质的特殊性,法律规定是不允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所以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