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一、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职务侵权】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个人承担20%单位承担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