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甲公司更改了乙公司5月1日的发盘中的价格,视为还盘,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失效。对乙公司已经没有了约束。而乙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5月20日做出接受的意思或行为。因此,甲公司于5月22日去电的“表示接受乙公司5月1日发盘”,实际上是对一项已经失效的发盘做的接受,不构成法律上的接受,而甲公司原先的报价已经不能继续约束乙公司至5月31日了。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没有建立,所以乙公司完全可以因货价看涨而对甲公司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