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规定了部分禁止性规定,主要有:(1)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2)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3)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4)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