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和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指定激素指定口岸: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南宁。上述19个城市所在地直属海关所下的口岸均可进口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及首次在在中国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指定到岸地: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