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
1、现行刑诉法及相关规定,侦查人员讯问嫌疑人,律师无权介入。
2、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这是由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所决定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我国侦查机关侦查技术、侦查手段还比较落后,案件的侦破和证据固定,还很大程度上依赖嫌疑人的供述,很大一部分案件的客观证据都是先有嫌疑人供述,侦查人员根据供述再去固定客观证据,如果讯问嫌疑人的时候全程有律师在场,虽然能更好的保障嫌疑人权利,但是在目前司法发展水平下,不利于侦查取证。
2)目前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越来越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越来越重视客观证据。首先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诉法都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讯问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其次两个证据规定和新刑诉法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坚决排除,对于客观证据相对排除。这两点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近几年来取得了显著进步。
3)从司法实践来看,越来越多零口供案件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可见我国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客观证据,这是一个好的开端,刑事司法制度会越来越成熟。
4)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轻写入法典,明确规定了嫌疑人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这一规定也是在鼓励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5)综上,我国现行刑事司法制度虽未赋予律师临场的权利,也能很大程度上保障嫌疑人的人权,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