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17%计算交纳增值税。转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当时按政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在这里,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等几个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梳理一下:
1.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概念: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 注意:增值税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8. 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90号公告是营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发布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的纳税人包括所有的增值税纳税人(即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不管是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均可以按照90号公告的规定,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此同时,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9. 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该部分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购进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
1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减按2%征收,这个是3% 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有点特殊。开票系统里有这个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