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有很大争议。股权转让的权利属于股东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除非股东同意,不得被剥夺。现在有法院判决认定全体股东签字确认的章程中,包含股东离职或发生其他原因时,需把持有的公司股权装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条款是有效的。但是对于经过股东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确定这样的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尚不确定。
出于防范法律风险考虑,尽可能取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如果实在无法取得一致同意,而又一定要收回股权,可以考虑承担一定的风险通过依法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然后予以实施。在此过程中有可能就协商解决了。即便最后无法协商,法院也认定这样修改章程达成的条款无效,最坏的结果就是回到目前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