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速公路收费管理单位的相关税收政策有哪些

2025-04-23 13: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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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2、建设和管理政府还贷公路,应当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3、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收费公路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经营性公路的收费票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146号)规定: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