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
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 是指建设工程,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