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歌舞团舞蹈演员朱丽娜(女)与刘柳结婚后,朱丽娜为延长自己的舞台生涯,保持苗条的体形,不肯生育孩子,但其丈夫刘柳又特别喜爱小孩,于是夫妻双方决定领养一个小孩以享受天伦之乐。刚好刘柳的姐姐不久前生了一个女婴,因其公婆重男轻女,打算再生第二胎,于是他们一合计,便想把女婴送给刘柳夫妇收养,刘柳夫妇也表示同意,于是便收养了女婴。但是三个月后,民政部门收到群众举报,宣布该收养关系无效。
问题:这种收养关系为什么无效呢?
答: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这里所说的无子女,包括未婚者无子女,已婚者尚无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种情形。在法律解释上,子女既然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包括已有养子女。
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有子女者是不能再为收养的。
(2)有抚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这里所说的能力是就其总体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时,不能仅考虑收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还要考虑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方面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恶劣、行为不端者、患精神病者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这主要是从保护收养人的身体健康出发的,因为被收养人一般为未成年人,抵抗能力差,容易受到传染病的感染。
(4)年满30周岁。法律对收养人的最低年龄作出规定,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生育时间的考虑。30周岁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机会尚多,不急于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达相当年龄后再收养子女,能够更好地承担养父母的职责。
同时,我国《收养法》还规定:无配偶者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一规定是出于伦理道德上的考虑和保护被收养人的需要。
在本案中,刘柳和朱丽娜均未达到30周岁,不符合我国《收养法》对收养人的规定,同时刘柳的姐姐送养女婴给刘柳,其目的是非法的,违反了我国《收养法》“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刘柳和朱丽娜收养其姐姐的女儿而形成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
您好!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同时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
(一)被收养人是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被收养人是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