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苏联)于1950年2月14日签定的条约,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0年。这个条约取消了1945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和苏联政府在莫斯科签订的不平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缔结《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是新中国成立后采取的重大外交行动,对当时的国际格局产生了巨大影响。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在当时的缔结,标志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形成,对反击美国的“冷战”攻势起了积极作用,它有利于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团结。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署,使得中苏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生的中国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在当时为反对侵略、维护远东及世界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保证,有助于新中国的恢复和发展。——常识历史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