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是需要为“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只有满足此条件才能成为“消费者”,而“知假买假”者则不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是意图以经营者欺诈的名义去获得双倍赔偿。从此限定条件看,我们认为“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既然“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便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不能适用双倍赔偿的规定。另外,根据法理上的判断,这里的欺诈行为需要使消费者有陷入错误的情况,而知假买假者完全不满足此情况,其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是自愿的,并非陷入错误。
因此,综合以上分析,“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但这并不代表相关经营者没有责任,而是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等其它机关去解决。
适用的,从归因上看错误在卖者,只要你只是单纯购买,那么你就可以获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