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 2 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 扣比例为 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 税额不适用上述分 2 年抵扣的规定。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没有金额限制,只要取得专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