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过继,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子女过继,收养登记的步骤 。
1.子女过继,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 子女过继,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A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B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C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 子女过继,收养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 子女过继,收养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户口不在一地,应当是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准迁证》然后凭《户口准迁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落户口。
子女过继的条件:
有效的子女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所以,下面参照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领养或收养孩子遵从以下规定办理子女过继的手续就可以了。
1.子女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子女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
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另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