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处罚。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3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向社会开放;(七)以行医为名骗取、索要患者钱物;(八)医疗机构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执业登记事项;(九)医疗机构被责令停业期间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擅自开业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人员伤亡事故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