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文本可以作为已经履行的证据,合同中不仅记载着交易条款,也记载着交易背景,该交易背景既已经双方确认,当然属有效证据;
2,攻破该"已"的证据,就只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合同记载的背景是不真实的,法庭上要求质证,有权利质问:什么时候付的10万元,是现金还是支票?支票是谁开出的,如是现金,从可而来?什么地点什么时间支付的?如果质出破绽,则攻破,法庭是斗智斗勇,故需要专业律师办方可;
3,调解是双方对胜败的估计作出的让步,倒底什么方案合适,那只有自己知道;
4,既然说是付现金七万,欠条三万,当然要有合理的解释,证据只是推断事实的依据,不能自圆其说,说明证据有问题;
5,既然三万元欠条与协议时间一致,那该三万元的欠条真实情况又是如何,证明该真实情况,自然有益于证明合同的真实情况,另行起诉,也需要说明欠条的原因,欠条本可以作为证据起诉,但法院不能对之如同票据,不问发生的原因,同样如是借款三万元,原告一样有责任说明该三万元从何而来;
6,上面说了,合同记录的背景,只有在质证时发现有问题时,方能说明虚假,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应当质问行行给付为何没有收据;
7,合同签字时给付,也符合合同中已付清的解释,可以没有收据;
8,可以主张该合同有重大误解,而向法院撤销该合同;
9,该合同不是格式合同;
10,目前我国对恶意诉讼没有处分,只是承担败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