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银行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只有发生混合销售情况下,混合销售业务才可以统一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银行在促销业务中发生的赠送礼品行为,不是混合销售业务。因此,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