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同时,再一般口语的用法中,司法院大法官亦有可能是指该机关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