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各国刑法对没收财产范围的规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没收,即对犯罪人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的没收 ; 另一种是特别没收 ,即对犯罪行为有关的物的没收,即没收范围只限违禁物、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预备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没收财产一般作为附加刑适用,单独适用的很少。中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而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中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为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据报道,四川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发表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现在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是该省宜宾县的“狄绍伟集团”,他们制定了《员工手册》共4章17条,俨然是他们的“刑法”,内容含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的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断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震惊全国的浙江温岭市特大黑社会犯罪团伙案,涉及资金5亿多元,涉及犯罪嫌疑人员184人,其中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部门人员10人。黑帮首犯张畏1995年以来利用金钱收买了包括温岭市原市长周建国(一审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温岭市原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杨卫中(一审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显赫人物,撑起了秘密的保护伞;他还用各种手段为自己骗取了湖北省宜都市政协副主席、浙江省台州青联委员、浙江某报社名誉社长、台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响亮名号,让自己被一串串的“光环”围绕;他还施展各种诈骗伎俩,巧取豪夺,使自己成为下属13家公司集团老板,制造了拥有资产5个多亿的实力假象。(注:蔡卫民:《一个工人掀翻浙江最大黑帮》,载于2000年12月29日《周未》,转引自《法制文萃报》2001年1月4日第1版。)象这样的犯罪集团已经可以在一个地方形成与政府、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黑社会群体,不承认它是黑社会组织,根本就不符合现实情况。黑社会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使我国刑法对“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的惩治就会缺乏法律依据。因此,立法者的规定虽然“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但相对牺牲了科学性和长远性追求。因此,我认为刑法应当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做专款规定。 (二)增加“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罪”和“入境从事黑社会活动罪”,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修改为“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修订后的刑法典是一部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对于黑社会犯罪,规定了3种罪。但是,经过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有些与现已规定为黑社会犯罪的行为危害程度相当的行为,刑法并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些行为不能类推定罪,因而刑法对黑社会犯罪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调整功能,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三项内容:一是参加境外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刑法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罪,但对于被“发展”的境内人员加入境外黑社会组织行为却没有规定为犯罪。二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发展成员构成犯罪,而他们在我国境内从事黑社会活动却不构成犯罪。而实践中境外黑社会成员在我国境内从事发展成员以外的违法犯罪活动却已出现。三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犯罪,但对包庇、纵容境外黑社会成员入境发展成员,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却不包含在内。上述三种情况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已经规定的黑社会行为相当是无需过多论证就显而易见的。一些黑恶势力开始同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近年来频频发生的跨国绑架勒索案尤其引人注目。1993年起,福建此类案件连续发生50多起,勒索赎金数百万美元,涉及美、英、澳大利亚、泰国和香港特区,此类罪案是境内外有组织罪犯联手的典型表现。黑社会在合法交易的掩护下,通过各种手段向政界渗透,获取政治上的庇护甚至直接得到政治权力,这是黑社会最大的危害性所在。不久前,沈阳市警方摧毁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黑社会性质组织向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转化初露端倪,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不久前处决的吉林最大的黑社会组织的头目梁旭东,与之有牵连的党政干部就有30多人,这些人不但涉及地方的一些官员,更有一些公检法机关的干部,为违法犯罪分子洗脱和掩盖罪行,使梁旭东团伙长年逍遥法外。吉林省和龙市顾德成一伙在1996年已经发展成为当地有一定影响和势力的犯罪集团,但顾德成本人竟能先后当选为市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更为严重的是,根据公安部门最近的报告显示,少数的黑社会势力已经渗入县市级政府内部,到政府内部选取“代理人”,参与安排地方、人大(县市议会)与政协的领导人。存在黑社会组织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这种反社会的犯罪势力与政治、权力的结合。这必然严重破坏了社会体系的正常运行,甚至于影响政权的稳定。黑恶势力向政权组织渗透的活动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遏制,后果不堪设想。为此,我建议,立法应增加规定两个罪名,并对一个罪名加以补充。(注:苏南恒:《防制黑道之利器——罪犯财产没收分享制度简介》,载于(台)《法务通讯》第1796期。)基于此,世界各国对黑社会犯罪都采用罪犯财产没收分享制度。 如美国联邦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定程度拆诸法院对罪犯之财产予以没收。1985年至1994年,共有38亿美元犯罪财产被没收,已达成“犯罪划不来”(crime dose not pay)的目标。意大利于1992年公布特别法令规定(第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