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关在看守所39天了家属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人也没有被放出来!请问这是怎么回事!没有逮捕证不

是应该被放出来的吗?
2024-12-01 03: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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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拘留时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天,即最长时间是37天。已经批捕并进行了侦查阶段,家人没有得到通知,可能存在有碍于侦查的情形不宜通知其家属或亲属。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天(包括检察院的7天审查期)。 如果刑拘40天还没有收到逮捕通知书,办案单位也没有放人,这是违法的,可以要求办案单位说明原因,否则,有权向检察院投诉。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回答2:

拘留时间: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嫌疑人3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天,即最长时间是37天。真的不行你可以直接到检察院去问,为何没有给通知,另外按照你说的四个月了,应该已经逮捕了,赶紧去问,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