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办案程序有没有违法?

2025-04-29 14: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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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法官的做法并不恰当,原告在起诉时只能以一个法律关系为案由,而不能很模糊地在被告提出问题后选择其他案由,案件既然已经以某个案由立案,根本就不需要在鉴定时再确定以哪个法律关系鉴定,如果原告需要鉴定,就应当按原告起诉的案由进行鉴定。
2、本来民事领域,谁主张谁举证,作为原告,需要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法律依据和证据,也就是说,如果主张雇佣关系,则应当拿出雇佣关系方面的证明;如主张劳动关系,则应提供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明。如果最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符,原告可以选择上诉或以其他法律关系重新起诉,法院为了避免原告一案两诉的麻烦,给予原告选择性地鉴定并不合法,先确定法律关系再鉴定也不合法。
3、而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则劳动案件必须先经过仲裁委的仲裁,即使鉴定了工伤等级,也无法在一个案件里处理,根本就没有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