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三)下列应税消费品可以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征消费税: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四)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烟丝委托加工卷烟,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甲烟厂20XX年3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3月1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3月21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3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3月1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3月21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一、法律规定:
企业在委托加工烟丝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即由委托方提供烟叶,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收回后继续生产成卷烟销售的,按当月生产所领用数量计算抵扣应纳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受托方的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三、公式运用:
例如:甲烟厂2002年5月3日委托M烟厂加工烟丝,两厂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烟厂提供烟叶价值10000元,5月9日M厂收取加工费4000元,增值税680元,加工烟丝1吨,M厂没有同类烟丝的售价。甲烟厂5月12日收回烟丝。烟丝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或连续加工成卷烟销售的会计分录如下:
情况一:甲厂(委托方)烟丝收回后直接销售,售价为30000元(不含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货款。
1、5月3日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2、5月9日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
贷:银行存款 4680
3、5月12日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10000+4000)÷(1-30%)×30%=6000
(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4、收回烟丝入库待销售:
借:产成品——烟丝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5、销售烟丝: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情况二:甲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对外销售。当月销售额为50000元(适用税率为45%),月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消费税700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3000元。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的会计分录与情况一相同。
2、因为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支付代收消费税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收回委托加工烟丝时:
借:原材料——烟丝 14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4000
3、收回的烟丝加工成卷烟后销售: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
(2)计算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额=50000×45%=22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2500
(3)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7000+6000-3000=100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0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10000
(4)下月初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消费税额=22500-10000=125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2500
贷:银行存款 12500
委托加工烟丝在委托时按其实际成本+委托对方加工费成本除以(1-消费税税率)再乘以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烟丝收回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不再征消费税
请参考~!
根据税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