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领结婚证要求返还彩礼,法律依据有婚姻法解释二就足够了。
2、可以要求返还的范围包括:作为彩礼赠与的全部礼金、首饰和其他物品的折价。
3、诉讼过程中对男方不利的情形,主要是女方有可能主张首饰、香烟等是男方无偿赠与的,不属于为结婚而赠与的彩礼。对于不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物品,在交给女方后赠与完成,不能再要求返还,但如果是以结婚为条件而赠与的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4、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会支持: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男女双方恋爱自由、结婚自愿。同理,如果支持男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补偿费也就合理了吧?
5、诉讼费用不包括执行费,只是诉讼费;申请强制执行现在不收费(以前是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在是直接在执行中由被执行人承担)。
6、应是婚姻法解释第十条的第一项。
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你也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事对你来说应当不成问题,也许俺的回答没用了,呵呵。
你的情况很明显直接打官司可解决.
1、法律规定有司法解释就可以了;
2、彩礼是依当地习俗产生,因此,依当地习俗给付的可以认定为彩礼主张返还,如礼金、首饰、改口红包等;
3、不利的方面主要是女方不承认时的举证,应当有证人证明或支付凭证,否则空口无凭,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精神损害赔偿有点太搞,您认为呢?
5、请求额按55000元计算,诉讼费为1175元(指按诉讼费计收标准,如有乱收费另算);如判决后女方不履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不收申请人执行费。
希望对您有帮助。
1、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现金和手饰。
3、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4、执行费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