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那条是不能操标底查封

民事诉讼法那条是不能操标底查封
2025-04-29 1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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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民事诉讼法规定超标的查封问题不是很明确,还是最高法院规定的明确具体。
2、如果当事人发现超标的查封,可以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异议,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解除部分财产的查封。如果确实超标的查封,法院会同意解除部分查封的。如果财产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可能就不会解除部分查封了。
3、对于超标的查封问题,应当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确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总额,包括起诉状所要求的支付总额、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及其他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其他费用。二是如果财产是不可分隔的,如房产、土地等,而且被执行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就不算超标的。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