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营利组织的收人给予税收优惠。比如,《企业所得 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人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 入除外。同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 定管理有关问题,增强了可操作性。201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 59次常务会决定取消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人优惠的 备案核准,最大限度地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提供了便利。对慈善组织等承受土地、房屋给予免税优惠。比如,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慈善事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受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 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 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从事慈善事业的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房产所有人、土 地使用权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 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对慈善力量投资老年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 定,从事慈善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