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材料被盗,属于管理不善,其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予转出,进项税额转出金额=26000*17%+4000*11%=4860元。自然灾害造成乙材料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项目。(2)上述盘亏、毁损的材料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30000+4860+60000=94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