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另外,国家没有规定婚假的有效期,即没有规定婚假必须在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多长时间内休完。
对于婚假的有效期,虽然国家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但一般公司或单位会作出相应的规定,有的是登记领取结婚证之后三个内休完,有的是半年内,有的是一年,等。单位的这种规定员工应当遵守。同时,既然是婚假,那么也不宜在领取结婚证后较长时间后休。
扩展资料:
2016年6月,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婚假是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假
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取消晚婚假,黑龙江也相应取消。同时《条例修正案(草案)》将原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的规定修改为“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并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加上国家规定的1至3天婚假,职工总计可以享受16至18天婚假。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同时规定,假期工资照发。
参考资料: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百度百科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或者转移财产、主要负责人逃匿的,经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有关单位的财物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相关人员到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并告知应当享有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婚假为: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