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口头遗嘱有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邹某在弥留之际订立口头遗嘱,且有三名医生在场见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该口头遗嘱有效。
2.邹某遗产应当按照口头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该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邹某所立口头遗嘱为最后一份遗嘱,因此应当按照该口头遗嘱执行。
3.应当按照公证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若第二份遗嘱经过公证,即便其后遗嘱人又以口头形式订立遗嘱,但并不能变更公证遗嘱的效力,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处理邹某遗产。
上述分析仅供参考。
1,有效
2,应遵循最后一个遗嘱
3、现在很多法院看到的判决都是以继承权的人数,然后按照1、2、3次遗嘱顺序的比例来分遗产。
1、公正遗嘱最有效。2、最近期的遗嘱最有效,可以请三位医生做证,起诉,胜诉的机会还是挺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