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商品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称号在2013年新商标法就明文规定了,正因为考虑到销售需要时间,所以给了一年的缓冲。2014年5月1日尚未出售的商品,由生产厂家负责更改包装,也就是说销售商应该把产品退回厂方更改包装,厂方不得推诿。如果销售商继续销售,工商部门有权处罚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