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所以严格来说这部分费用不能直接报销。但是可以考虑使用变通方法:1. 如果福利费有足够余额,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2. 董事会通过决议,增加该老总的工资。但税务上需要采用计税工资方式处理。我比较认同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