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一种好处是用于这样的情况
对于临时被派往境外工作,在境外某个国家也达到需要纳税的标准的时候,根据我国与该国家所签订的税务协议,一般可以避免双重征税。
境外国家有月度申报也有年度申报,一般签订了税务协议都可以用在境外国家所缴纳的税款金额来抵消国内的个人所得税。但因为中国的个税是月度申报的,而且报多了基本退不了(十分麻烦),所以如果你月度申报时报多了,年底再想用境外纳的税去抵消,基本拿不回来;但倘若月度申报时暂时不算在境外的收入,到了年度申报时再一次过报上,同时用境外纳的税予以合法抵消,就可以合符规定的同时保障自己的利益。
2.“12万申报”期间补税不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
没好处 就是看你教的税少了让你补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