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有关于回迁房时间限制的规定吗

2025-04-26 08: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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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合同法有关于回迁房时间限制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因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买卖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因而,回迁户可以按照“回迁协议”(或合同)的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约定期限交房;“回迁协议”(或合同)中没有期限约定的,回迁户可以随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交房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节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答2:

这不是合同法的范畴。
具体要看当地政府部门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