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的。尤其是农民工,既可以选择适用工伤事故处理,也可以选择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当事人获得工伤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当事人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要求工伤待遇的,应予支持。工伤待遇中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可以扣除第三人已经实际赔偿的部分,但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不应扣除。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同一单位的,受害人只能选择一种赔偿。
2、如果是正式的国有企业的工人,则不能适用,必须适用工伤事故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