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厅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交给企业,解除与厅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
2.全省交通行业职工培训交有关院校、培训基地组织实施。
(三)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省交通厅的职责。
2.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客运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责,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的职责
1.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
2.统筹区域、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
3.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