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还能办吗

独生子女证还能办吗
2025-04-30 01:34:5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按照《人口计生法》基本原则,凡是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地方政府制定新的人口计生条例,必须符合国家的《人口计生法》基本原则。进入2016年之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下面分两个部分加以说明:

◆第一部分:可以办理(包括补领、补办)独生子女证的情形

一【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办理】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上述条款的基本意义】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的现实意义不仅仅是肯定已经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继续有效,而且包含了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在国家没有下达停止办理之前,应该继续办理。各地方政府在制定新的人口计生条例中,必须遵守这一上限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停止办理。

◆第二部分: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情形

【进入2016年后出生婴儿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
新修订的《人口计生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需要按照新的《人口计生法》规定执行。新的《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既然国家调整了计生政策,提倡 “ 一对夫妻两个孩儿 ”,新出生的独生子女也就不再具有了政策上的独生子女。因此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

◆◆《人口计生法》规定的两个法条:

一【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回答2:

可以办理的,只要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了或者子女十八岁前未办理的,可以补办。

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日报资料,http://jlrbszb.chinajilin.com.cn/html/2016-06/17/content_198087.htm?div=-1
吉林省对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限定时间。对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生育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奖励政策。
如果《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了或者子女十八岁前未办理的,可以补办。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回答3:

独生子女证是以前法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可以依法办理证件,可以享受到规定的独生子女政策的补贴。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领取独生子女费以及一次性补贴,独生子女证丢失后可以到原发证机关补办。

回答4:

回答5:

不能办理了,国家已经全面放开二孩了,不存在独生子女光荣证了,那是特殊时期计划生育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