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火葬而土葬的,遗属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按照各地有关机关的规定,退休干部死亡,属于或者对象的,进行土葬,遗属是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的。遗属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办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需要提交火化证,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其它形式安葬的,需要提交民政部门证明。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川劳社发〔2006〕18号
七、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七十二)当地政府规定实行火葬的地区,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32号
五、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参保企业(单位)或参保人员法定继承人应凭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书、火葬证明书和相关参保证件资料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有关待遇。
不管是退休干部还是退休工人,死亡后无论何种殡葬方式,都不存在遗嘱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