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需要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上户口。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登记中的使用。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法定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