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纳入预算的行政开支为无效支出,应该按照《预算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预算法》第四条提到:“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三条提到:“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提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第九十三条提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第九十五条提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