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员工工资!是劳动法里的第几条? 又有怎样的刑事责任?

2025-04-27 02:27:33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承担清偿和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只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拒不支付的,责任人可能因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决支付,职工申请执行,用人单位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有关责任人可能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罪被判处刑罚。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