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我国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财产
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受理破产申请时
破产企业
所有的全部
财产
1、有形财产;
2、无形财产;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
投资收益
。
二、破产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
破产程序
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1、因破产企业
债务人
的清偿和财产
持有人
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
投资权益
所产生的
收益
。
4、破产财产所生的
孳息
。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
专利权
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
物权
,包括
所有权
、
经营权
、
使用权
、
矿业权
、
占有权
、
抵押权
、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
合同债权
,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
违约行为
所产生的
违约金
、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
票据权利
,如破产企业作为
票据
持票人
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的财产,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为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
代位求偿权
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
债权
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
权利人
放弃
优先受偿权
的
抵押物
、
留置物
和
出质
物或优先偿付被
担保债权
剩余物的抵押权、留置权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参考内容
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除了没有担保的财产外,破产企业的其他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企业在法院宣告其破产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一切财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
2、企业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包括追讨回来的债权等。
3、依法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破产企业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主权等财产,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分割后属于破产财产的份额列入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就其应得部分作份出让。又如破产企业的投资开办人投入注册资金不足的,应当追缴该不足部分作为破产财产。再如,破产企业对外享有担保物权和其他权利,应当由清算组实现这些权利,将这些权利变现并纳入破产财产。
以下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不能纳入破产财产,不能由清算组进行处理并分配给有关债权人:
1、 国家专有的财产权利。
2、 专属于破产企业的人身权利。
3、 破产企业职工因保险合同所产生的请求权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4、 破产企业的股东、职工的个财产。
5、 虽属于破产企业占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租赁、借用、保管、加工的他人财产。
6、 破产企业兴办的公益事业和职工福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