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公司的设立与一般的有限公司设立本无区别,如果需要审批也是后置审批,并不影响成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新成立的知识专利代理机构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3万元以上的必要资金和办公设备,如计算机、复印机等;
3、有独立的账号,机构内部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有3名以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并且专职、兼职代理人的比例不得超过1:3.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3、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4、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5、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