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需要见证人、不需要公证也有效力!
《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根据这项规定,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
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邀请见证遗嘱的自然人,或者说是遗嘱人立遗嘱的证明人。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这三种形式的遗嘱相对来说,其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正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遗嘱无效。
其中,受遗嘱人委托,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记录下来,并保证准确无误的见证人,又称代书人。
见证人、代书人在见证了公民立遗嘱的过程之后,必须在书面遗嘱上亲笔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时及地点。在录音遗嘱中须讲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单位、与遗嘱人关系等,或在以后的书面证明中证明上述内容。在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中,应做必要的纪录;未及纪录的,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要求见证人要如实转述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因私利或其他原因有所改动。
自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