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作为,请高院为民做主!
敬爱的院长:您好! 恕我冒昧,请原谅我在您百忙之中对您的打扰。 我是一名普通的市民,.在我遇到一个实在解决不了的头痛事,我想到了院长您!2012年12月我买的房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到现在无法得到解决!房地产开发商不管,北京丰台住建委让我去法院起诉,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法庭胡萍萍审理近4年后驳回我诉讼请求。这4年花了近20万费用,上诉到二院民一厅王艳芳后又维持原判。法官不作为.......一、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1、原一、二审判决,背离申请人贬值诉求,武断的以涉案房能否能修复作为审判重点,进而否认申请人诉求,违反法律规定。原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贬值评估,该评估在原判决中又没有任何作用,原审法院擅自改变诉求、委托鉴定而又置之不理。 2、增加申请人举证责任违法该房屋缺陷是否能够修复,原法院认定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该房屋缺陷是否能够修复举证责任是被申请人。 3、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审理时限《民事诉讼法》普通民事案件一审6个月、二审3个月,而本案历时4年多时间。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已经过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确认,法院应当作为证据予以明确。但原审法院不顾鉴定结论,且不采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无法修复”结论!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经双方协商,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第十二条,而不是第十三条。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但法院经过4年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但法院经过4年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8)京02民终2244号民事判决
这是不可能的。法官在审理案件。当天下班的很少。可以做到当庭宣判判决书。也不是马上就有。要走流程,由审判制作。本来所有审判员核对由书记打印,最后加盖法院公章。法官是不可能。自己。随便改改。
不可能,本来就是8月立案的,王法官没必要冒风险。
北京丰台人民法院王佐法庭王芳法官在判决书上把原告在2019年6月21日立案改成8月30日,这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