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沈劳发(2001)46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费。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时工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个月的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性救济费。上述待遇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企业单位负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