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质押合同而不是质权合同。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七条,可以这样理解,质权尚在,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首先,质权的生效必须以实际交付为准,不交付或者观念交付的不生效——这应该是第一句的意思,另外,无票据的权利质权是以登记为生效,如股票,而且不像动产质权那样有留置权。后半句我想回答,但为什么字数不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