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结构;内在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工商业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体系(OECD,1999)。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结构与外部治理结构两部分。所谓内部治理结构,是指由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三方面形成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在于,要明确划分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间的制衡关系,最终保证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吴敬链,1994)。所谓外部治理结构是指与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司外部管理与控制体系,它们提供企业绩效的信息,评价企业行为和企业经营者行为的好坏,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及其经营者。一般认为,外部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即公司控制权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外部政府治理机制(即政府对一、二级市场的管制)以及外部社会治理机制(即中介机构的信用机制)等三个方面(冯根福,2001)。 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应,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面向内部用户(比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内部会计信息披露以及面向外部用户(比如广大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等)的外部会计信息披露。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与运行过程中,会计信息披露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一、内部治理结构与内部会计信息披露 在经济学中,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Agent),另一方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张维迎,1997)。我们认为,在公司制企业框架下,经理层掌握着公司经营的全面信息,包括利好消息和不利消息两个方面,而董事会掌握企业信息的多少则取决于经理层向其披露信息的多寡,以及自身付出信息搜集成本的多少。显然,经理层相比董事会具有信息优势,从而董事会成为委托人,而经理层成为代理人①。 (一)内部会计信息披露的形成机理 在给定信息对称的假设下,经理层的行动是可观测的,这样,董事会可以根据观测到的情况(比如:创造性工作抑或常规性工作、工作努力抑或偷懒等)对经理层进行相应奖惩。那么,董事会可以设计任意的“强制合同(Forcing Cont-ract)”。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董事会与经理层都是严格的风险规避者,则最优风险合同要求每方各承担一定数量的风险,此时,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报酬支付方式表现为固定报酬+有风险报酬(例如股票期权,绩效工资等)的有机配搭;如果董事会是风险中性者,而经理层是风险规避者,相应的报酬支付方式为固定报酬;如果董事会是风险规避者,而经理层是风险中性者,则相应的报酬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