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当事人是有权利拒绝参与调解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调解必须双方同意 一方拒绝就无法调解 可以拒绝
可以的
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