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其实已经是很久之前的司法解释了。
依据:
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开始实施,《解释》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最高院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定,凡是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对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有协议的,该协议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那么即使员工将来反悔进行诉讼,员工的要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协议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