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勃罗梭(1835~1909)首先从人类学的角度对犯罪者进行研究。他根据自己对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观察和检定的结果,于1876年发表《犯罪人论》,提出天生犯罪人类型说。这种学说本身虽没有实际的科学价值,但对犯罪者进行研究的方向却被继承了下来,人们试图找到人类遗传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
与研究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相比,研究犯罪人类学的确没有什么实用价值,既没有指导作用,也不能防患于未然,纯粹就是一种研究方向,大概就像为什么“1+1=2”之类的。
在长期的研究中,有的学者侧重研究犯罪者生理的或心理的特征,试图探明什么样的人会成为犯罪者,这方面的学说有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理学、犯罪心理学等,统称
所谓学以致用,就是把所学的知识具体应用到实践当中。
研究犯罪人类学,主要的价值在与通过研究犯罪现象,为减少犯罪提供有益参考,达到最大限度的避免犯罪发生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